(2017)湘0822行赔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长云诉被告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湘0822行赔初2-1号原告刘长云,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桑植县竹叶坪乡。被告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男,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周家全,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白族,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住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88号。委托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云诉被告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长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谷 川审 判 员 蒋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庹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