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辖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敛波、陈红英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敛波,陈红英,徐爱忠,左建新,谢美君,简守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敛波,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英,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爱忠,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建新,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审被告:谢美君,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简守兵,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方敛波因被上诉人陈红英、徐爱忠、左建新、原审被告谢美君、简守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7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敛波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东区,本案应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金华市××××号鑫老饕火锅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