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华冬、张绍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华冬,张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6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华冬,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绍学,男,194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华冬因与被上诉人方云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绍学一审诉讼要求,判决属于其��本医疗费5749.69元的存款解除查封,而一审的裁判结果为“裁定如下:中止对原告张绍学所有的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管理中心支出转入任晓燕账户(62×××72)的5749.69元存款”,上述裁判结果表述不当,且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13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欧阳顺审判员 宋 莉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