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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3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来宝、马鹏、王根文、刘小艳与被告朱换生、王银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来宝,马鹏,王根文,刘小燕,朱换生,王银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61号之四原告马来宝(曾用名马来保),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马鹏,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王根文,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刘小燕(曾用明刘艳),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被告朱换生,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王银召,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来宝、马鹏、王根文、刘小艳与被告朱换生、王银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换生、王银召在府谷县二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收益进行冻结。原告马来宝提供本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原告刘小燕提供案外人宿永建所有的小轿车一辆、原告王根文提供本人名下所有的小轿车一辆、原告马鹏提供案外人刘歆名下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根文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本次查封、冻结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