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钧俊与郭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钧俊,郭钧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4143号原告:何钧俊,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郭钧俊,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何钧俊与被告郭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钧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钧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钧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何钧俊以现金方式交付4万元借款给郭钧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现借款期限届满,经何钧俊多次催讨,郭钧俊至今未偿还借款。郭钧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8日郭钧俊作为借款人出具出借人处空白的《借款合同》给何钧俊,内容包括:借款金额4万元;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该借款以现金方式接收。同日郭钧俊出具《借款收据》给何钧俊,载明:“兹本人郭钧俊(身份证号码:)已收到何钧俊(身份证号码:)出借的人民币大写:肆万整(小写:40000),本人依约按期归还。”何钧俊分别对郭钧俊手持身份证及《借款收据》、郭钧俊手持现金进行手机拍照。本院认为,何钧俊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手机拍照的照片以证明其已实际交付4万元给郭钧俊;郭钧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本院根据何钧俊提交的证据认定郭钧俊向其借款4万元的事实。现借款期限已届满,郭钧俊仍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郭钧俊应清偿借款本金4万元给何钧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何钧俊主张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郭钧俊还应清偿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4万元自收取借款之日即2017年4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何钧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钧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万元及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4万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何钧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郭钧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