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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荣建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荣建,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三段139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培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荣建与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滨铁路(侯家坪糖厂小区)工业用地二宗【土地证号:资阳国用(2014)第**;地号XX。因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工业用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滨铁路(侯家坪糖厂小区)工业用地二宗【土地证号:资阳国用(2014)第**;地号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