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富余与潘孝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余,潘孝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富余,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潘孝论,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现住泽州县周村镇。李富余与潘孝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潘孝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富余借款本金47.9万元,利息从2013年9月9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富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基金进行了查询,将其名下的五个银行账户及车牌号为晋F665**奥迪牌轿车的车辆档案都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88.14万元(含本金47.9万元及利息40.24万元)借款、11214元申请执行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执行员 段 鹏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