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姜某与被告丁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姜某,丁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133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90年4月25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姜某,女,汉族,1938年1月20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萍,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原告许某、姜某与被告丁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49元由许某负担100元,剩余9749元退回许某。代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