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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凌晏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凌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王凌晏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王凌晏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XX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工资3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