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凌晏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凌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王凌晏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王凌晏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XX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工资3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