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成新与珠海市斗门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新,珠海市斗门阳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683号原告张成新,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珠海市斗门阳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XXX77604。法定代表人王洪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新诉被告珠海市斗门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成新负担。审判员 程洪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悦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