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绪兵,朱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7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子女抚养费11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阳某某支付500元、向其子女杨某某支付2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2007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子女抚养费11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77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