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莲英、刘香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莲英,刘香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杨莲英,女,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吉州区。被执行人刘香友,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莲英与被执行人刘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香友应向申请执行人杨莲英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香友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香友的银行存款1614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天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学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