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远清与被执行人何政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清,何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徐远清,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何政刚,男,1989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6)川0802民初4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政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政刚银行存款92068元(保证金85000元、利息4930元、案件受理费963元、执行费117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穆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