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勇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勇,张文超,张太海,王龙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265号原告:蔡勇,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亚父街道义城行政村曹坊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5********。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超,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碧桂园银屏秀色二街**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206030151.被告:张太海,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龙梅,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8********。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修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蔡勇诉被告���文超、张太海、王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闻庆平代理审判员 蒋 琰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贾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