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靖江市润杰建材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水木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润杰建材有限公司,靖江市水木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珺,包子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245号原告:靖江市润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914050X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万都五金建材城8幢23-29号。法定代表人:卢桂东,董事。被告:靖江市水木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021422587,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中路中天城市景园20号。被告:徐珺,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包子兵,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号码320622197010015618,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原告靖江市润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水木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珺、包子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润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