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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牟科平与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科平,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牟科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牟科平与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80000元,未执行到位,对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四查,执行中经查,对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其银行无存款;已对其名下车辆采取查封措施,未控制车辆致使无法处理;无股权投资;再无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芝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