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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红梅诉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红梅,王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550号原告:郝红梅,女,汉族,五台县人。被告:王臣,男,汉族,五台县人。原告郝红梅诉被告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郝红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郝红梅负担。审判员 辛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