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红梅诉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红梅,王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550号原告:郝红梅,女,汉族,五台县人。被告:王臣,男,汉族,五台县人。原告郝红梅诉被告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郝红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郝红梅负担。审判员 辛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