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继与李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李拥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646号原告:李继,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川,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拥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原告李继与被告李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