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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继与李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李拥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646号原告:李继,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川,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拥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原告李继与被告李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