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钟攀登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攀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6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攀登,男,1995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攀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攀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钟攀登酒后、无证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邳州市宿韩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邳州市宿羊山镇殷庄村路段时,与聂某无证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苏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聂某受伤,送医院后医治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钟攀登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mg/100ml。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攀登负事故同等责任。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钟攀登因无证驾驶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后,被告人钟攀登委托他人代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钟攀登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钟攀登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攀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刘某、冯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攀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论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攀登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攀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