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葫芦岛红九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红九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青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987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红九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四街101-2号楼3单元902。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星,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7楼A座708室。法定代表人:冯青午,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冯青午,总经理。被执行人:冯青午,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红九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青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5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青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红九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调查结果予以认可。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红九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9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