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晓安与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安,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6民初1014号原告:宋晓安,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春,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荣,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西路551号。法定代表人:王陵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琴,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党支部书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宋晓安与被告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晓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春、邓春荣、被告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晓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挂靠服务费3840元、仓单费800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挂靠费减少为3040元,将仓单费增加为14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我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我将新A×××××号车辆挂靠在被告公司,当时约定挂靠服务费每月600元,但被告却从应向我结算付款的运费中扣除每月挂靠服务费760元,并以同样方式收取仓单费1400元,被告超出合同约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被告顺通公司辩称,2011年5月19日,我公司与原告签订《机动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原告将新A×××××号车辆挂靠在我公司,期限自2011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19日,挂靠服务费每月600元。2013年12月,我公司与原告协商一致变更挂靠服务费为每月760元,2014年至2015年我公司按照每月760元收取挂靠服务费。2016年1月,我公司再次与原告协商一致,变更挂靠服务费为每月400元,2016年按照每月400元收取挂靠服务费。原告的车辆进行外贸运输,我公司要替原告填报电子仓单,购买了仓单申报系统的软件,增加了成本,因此我公司与原告协商一致,每次申报收取仓单费100元,2015年4月和6月,我公司收取原告仓单费共计900元。我公司并未多收取挂靠服务费、仓单费,不应向原告返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机动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挂靠服务费3840元,因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缴纳挂靠服务费600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4份车辆费用结算单均可显示,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多次结算挂靠服务费,车辆费用结算单上对挂靠服务费对应的年月、金额均有明确记载,2014年、2015年两年的挂靠服务费为每月760元,原告每次都在车辆费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原告的行为显示其对挂靠服务费数额两次变更的事实应为明知并同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挂靠服务费3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仓单费1400元,因《机动车辆挂靠合同》第五条约定:“挂靠服务费是甲方(被告)为便于乙方(原告)经营,以本公司名义为乙方办理车辆年检登记、投保和办理营运手续及代收代付费等其他各种代办事项的劳务费用”,并未约定被告为原告代办事项可收取仓单费,原告提交的车辆费用结算单中只扣除其900元仓单费,并且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没有超出车辆费用结算单以外的扣款,故被告从其应向原告结算的运费中扣除的仓单费900元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辩称收取仓单费已与原告协商一致,原告对被告该陈述不予认可,日期为2016年2月2日的车辆费用结算单中虽在“摘要”部分备注“仓单”字样,但未明确记载仓单费的数额,不足以证实双方已就收取仓单费达成合意,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陈述,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晓安仓单费900元;二、驳回原告宋晓安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被告给付款项900元,被告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晓安负担19.93元,被告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裴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