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金宝、张富新、张付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宝,张富新,张付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08号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府谷县府谷镇三忻路。法定代表人杨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林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金宝,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张富新,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张付仁,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金宝、张富新、张付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柴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建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