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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美艾与广东宗宗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艾,广东宗宗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630号原告:吴美艾,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良,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宗宗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4479720M。法定代表人:魏朝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艳,海南法立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艾诉被告广东宗宗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美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美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5元(已减半),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吴美艾负担,免予承担。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章碧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