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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镇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元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元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7民初804号原告镇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住址:镇雄县***************。法定代表人吴富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美成,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顺,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元飞,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9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元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镇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付在川审判员  严 睿审判员  曾永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