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秀莲申请执行高海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莲,高海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592号申请执行人白秀莲,女,汉族,1965年7月13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海岗,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白秀莲与被执行人高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高海岗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卫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