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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秀莲申请执行高海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莲,高海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592号申请执行人白秀莲,女,汉族,1965年7月13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海岗,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白秀莲与被执行人高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高海岗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卫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