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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新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海,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雨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新海与王东粮(已判刑)经营的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应王东粮的要求,其介绍王辉(在逃)为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虚开了9份北京伊欣隆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99653.50元,税额152941.50元。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已于当期将以上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新海及同案犯王东粮的供述;公司账号交易信息、公司账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新��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新海应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粮(已判刑)的要求,在明知该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其介绍王辉(在逃)为该公司虚开9份北京伊欣隆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99653.50元,税额152941.50元,价税合计1052595元。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已于当期将以上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案发后,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补交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新海到河间市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新海供述证实:其来投案自首。2015年春天,其应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法人王东粮的要求,通过王辉给他买1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同案犯王东粮供述证实:其通过刘新海从北京伊欣隆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了9份增值税发票并做好了相应账目,金额899653.50元,税额152941.50元,当期进行了抵扣。3.河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报告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实: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虚开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4.本院(2016)冀0984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2月6日,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王东粮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情况。5.辨认笔录证实:王东粮辨认出同案犯刘新海;刘新海对王辉进行辨认。6.到案经过证实:刘新海于2016年10月18日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7.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新海于1980年11月2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海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152941.50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新海有自首情节且河间市华阳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新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新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于凤柱审判员  魏红芳审判员  薛新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哈紫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