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方岭、徐兴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岭,徐兴振,张秋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770号申请执行人徐方岭,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徐兴振,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秋灵,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徐方岭与被执行人徐兴振、张秋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