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朱金成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金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80号罪犯朱金成,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大邑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金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6日作出(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37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金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金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5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85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朱金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金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金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金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