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万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681号原告:张万荣,女,1965年4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主要负责人:梁金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荣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荣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万荣负担。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颜钰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