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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恩施市昌成牧业有限公司与罗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昌成牧业有限公司,罗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113号原告:恩施市昌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三岔乡大龙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7319793-2。法定代表人:张昌喜。被告罗发军,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恩施市。原告恩施市昌成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恩施市昌成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昌成牧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昌成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恩施市昌成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