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范彪、钟国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彪,钟国顺,宋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范彪,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钟国顺,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石槽堰村3组,现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宋之美,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石槽堰村3组,现住金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彪与被执行人钟国顺、宋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钟国顺、宋之美名下按份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X楼39号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钟国顺、宋之美名下按份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XXX号XX栋1单元XX楼XX号住宅一套(业务件号:权2008678,建筑面积95.5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锡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