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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执7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孝义市联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孝义市联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710-1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被执行人:孝义市联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4)孝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联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霍某某借款人民币17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0368元,保全费50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孝义市联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9400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联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侯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