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黎永锋与黄斌、黄锦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永锋,黄斌,黄锦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874号申请执行人:黎永锋,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黄锦钊,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黎永锋与被执行人黄斌、黄锦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黄斌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黎永锋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至2016年1月31日止欠付28万元,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2%计算支付;二、被执行人黄锦钊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暂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其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杜康宁执行员 谭团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