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升高与唐万明唐万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升高,唐万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唐万明,张升琼,张秀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4565号原告:张升高,男,生于1971年8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登红,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唐万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一心村一组。代表人:唐万明,男,生于1965年12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唐万明,男,生于1965年12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第三人:张升琼,女,生于1971年8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第三人:张秀兰,男,生于1968年12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升高与被告唐万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被告唐万明、第三人张升琼、第三人张秀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升高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升高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升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张升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