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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告,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胡士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定东,男,1949年10月28日生,汉族,潢川县检察院退休干部。住潢川县。(死者周国华丈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英,女,1932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南街后**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32********。(死者周国华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乾峰,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潢川县公安局干警。住潢川县跃进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5********。(死者周国华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杨丽,女,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潢川县老干部局公职人员。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跃进东路***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80********。(死者周国华女儿)。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定东。以上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安,潢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西段海燕职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72150C。负责人:张新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厅益,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胡士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上诉人杨定东、李国英、杨乾峰、杨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胡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熊霄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