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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1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务工。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潍诸检公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6月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6月20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晚11时许,在诸城市瑞福花园小区门口,被告人王某1因不满女朋友刘某某与其前男友任某见面,遂用砖头将任某的头部砸伤,致其伤情构成轻微伤;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通过发信息威胁方式逼任某与其见面,后二人到新郎商贸城“名星网络会所”门口附近空地,被告人王某1采用手持折叠刀比划、语言威胁的方式,以解决任某与其女友刘某某见面一事为借口,强行拿走任某现金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短信记录,证人王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任某陈述,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目无国法,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艳人民陪审员  郑双彩人民陪审员  张崇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