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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阳,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住温岭市。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兴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阳于2015年8月获悉188××××6888的手机号码登记注册为南通唯诺寝饰品用品有限公司所有,该手机号码长期处于停机保号状态,遂产生通过补办该手机卡的方式将该手机号码据为己有,再出售牟利之念。江阳经了解得知,如补办该手机卡,需提供南通唯诺寝饰品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等证件,遂联系他人伪造了1枚南通唯诺寝饰品用品有限公司印章及1份由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的《南通唯诺寝饰品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后将该伪造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交由包飞龙,包飞龙于2015年8月18日持伪造的营业执照和盖有公司印章的介绍信至启东市移动营业厅成功办理了188××××6888手机号码的补卡业务。后江阳将该手机卡交由XX,叶将该手机号码所有人由南通唯诺寝饰品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个人,再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过户给他人,致原手机号码使用人杜某利益受损。被告人江阳于2016年7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江阳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杜某、朱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包飞龙、XX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查询记录,启东市移动公司关于受理涉案手机号码变更业务的相关资料,涉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印模及被告人江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阳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及公司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阳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九)》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刑罚进行了调整,本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依法对本案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综合被告人周江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