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红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红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红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环城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薛广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开发区华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姚玉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家港市红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红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红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红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