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盖春丽与西安鑫海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翠华山庄分公司、郑某某、郑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春丽,西安鑫海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翠华山庄分公司,郑某某,郑新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290号原告:盖春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花,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生。被告:西安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正在服刑)。被告:西安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翠华山庄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正在服刑)。被告:郑某某。被告:郑新峰。原告盖春丽与被告西安鑫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翠华山庄分公司、被告郑某某、被告郑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盖春丽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郗平宗人民陪审员 郭军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牛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