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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天津和兴化工有限公司、清河县仨俗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和兴化工有限公司,清河县仨俗橡塑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和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洋石化科技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763705-8。法定代表人:李胜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清河县仨俗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连庄镇后段庄,组织机构代码743421187-7。法定代表人:张朝振,该公司经理。天津和兴化工有限公司与清河县仨俗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清河县仨俗橡塑助剂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2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栋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