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拜某某与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拜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给付土地租赁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履行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拜某某于2017年8月9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拜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已由被执行人马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