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兆芝、刘保义、刘源、刘文秀与被执行人唐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芝,刘保义,刘源,刘文秀,唐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851号申请执行人王兆芝,女,1941年08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保义,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源,男,1992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文秀,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建军,男,1970年01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王兆芝、刘保义、刘源、刘文秀与唐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727民初323号民事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建军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存款(收入)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已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