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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詹秀婷、孙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詹秀婷,孙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409号原告:陈某,男,200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法定代理人:何某(系陈某之母),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亮(受何某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秀婷,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孙杰,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南路100号、102号、112号303室、304室、401室、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609R。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詹秀婷、孙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