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谷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谷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被执行人:赵某,男,1967年4月26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法定代表人:李玉兰,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谷某欠款164,900.00元,但其仍末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情况、经济收入来源,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末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召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