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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钟扬初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扬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65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扬初,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文盲,无业,户籍地荣县。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5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8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病所外执行);2009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扬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浙0106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扬初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钟扬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钟扬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钟扬初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扬初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科宇审 判 员  蒋祖峰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