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自昌、汤炳英与杨发彪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昌,汤炳英,杨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昌,男,1936年7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汤炳英,女,1941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杨发彪,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杨自昌、汤炳英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发彪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杨发彪履行了应给付的全部款项811.88元,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285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