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庭瑜受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172号李波:你为你丈夫刘庭瑜犯受贿罪一案,对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刑终19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刘庭瑜在二审期间揭发他人犯罪,公安机关已经抓获并逮捕犯罪嫌疑人,查获毒品1800余克,应认定刘庭瑜有重大立功表现;刘庭瑜具有两个法定从轻情节,原判量刑明显过重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庭瑜在本案二审期间确有检举他人涉嫌毒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于2016年12月13日抓获相关人员并查获毒品1800余克属实,但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罪人员并查获毒品时,本案已经终审审结,原判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刘庭瑜检举他人犯罪尚未查证属实而未认定其构成立功并无不当。刘庭瑜在审理期间检举他人犯罪在审理终结后才被查实的立功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作为减刑的依据予以救济。原判根据刘庭瑜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刘庭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相应刑罚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抄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