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吉才,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川10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四万三千九百一十元,并发还被害人王某。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义斌、吴传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谢吉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裁定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撤回上诉。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箭审判员 刘晓瑜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