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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小五、王东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五,王东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五,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东文,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0日24时许,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经预谋后,驾车来到新密市民康路商运街1号楼3单元楼洞中,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8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于2016年10月12日被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新密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受案登记表,视频资料,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24时许,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经预谋后,驾车来到新密市民康路商运街1号楼3单元楼洞中,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8元。案发后,被盗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于2016年10月12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个人基本情况,及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8元。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于2016年10月12日被传唤到案4、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10日23时,其下班后把电动车停在楼下楼洞内充电。到2016年9月11日7时30分左右其去上班时发现其停在楼洞内的电动车被盗,随后其报了警。被盗的电动车是2014年11月份,在郑州航海路购买,以6700元购买,冰杰牌骠骑电动车,黑色。5、被告人张小五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其和王东文从东北干活回来,王东文住在其新郑市龙湖镇第三人民医院南侧小区的家里,2016年9月中旬一天下午,其和王东文两个在家没事干,其对王东文说其媳妇上班没有电动车骑,其也没有钱,想去王东文原来在新密租住的地方推一辆电动车骑,王东文同意。二人商量好后,其开其姐张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拉着王东文到新密市,到新密市区时是晚上8、9点,其把车停到蓝天浴池对面的路边,下车到小区里面,寻找盗窃目标。后其看上了一辆电动车,其看周围非常安静,其过去从楼洞推着电动车,二人将电动车推走,推到距离嵩山大道面包车有几十米的地方停着,其去开面包车,王东文在原地看车。其把面包车开到电动车旁,打开的后备箱,把车后排座掀起来,二人一起把电动车抬到面包车的里了,之后就开着车走了。6、被告人王东文供述,证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新郑市龙湖镇新郑市第三人民医院旁边张小五的家中,张小五说他老婆上班太远,没有电动车,就想让其跟他一块去新密偷一辆电动车回来让他老婆骑。其跟张小五关系不错,就同意帮他偷。到新密后,张小五顺着商运街找合适的电动车,其顺着商运街往嵩山大道附近转,大概23点多,其和张小五在其原来租住的民康路商运街一个楼洞内偷走一辆电动车。张小五骑着电动车,其在后边推着,一直把车推到离嵩山大道还有20米路西的地方停着,张小五将面包车倒着开到商运街路口,把车后排座掀起来,然后二人把车子抬到面包车上。之后张小五就开着车带着其从矿务局上郑登快速路回新郑了。7、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对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对盗窃地点的辨认情况。9、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案发后已对涉案电动车进行扣押并依法发还被害人。10、监控视频资料、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实施盗窃过程监控拍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小五、王东文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二被告人经预谋后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因同一事实被行政处罚所缴纳的罚款依法应予以折抵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五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东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丹辉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