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何炫莹与何凤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炫莹,何凤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069号原告:何炫莹,女,201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理人:潘某,女,1977年4月8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系何炫莹母亲,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思宇,云南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凤昆,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何炫莹与被告何凤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何炫莹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炫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炫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炫莹负担。审判员 李 昊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李玉薇 来自: